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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3070/2021-00056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发布机构: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1-01-13 11:50
名  称: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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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公安局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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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大发体育在线_大发体育投注-彩票平台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本局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不徇私情;对于违反规定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或者请托说情、打探案情等行为,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三条本局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八)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需要,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并留存工作卷宗备查。

第五条本局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客观、如实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属于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一律填写《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附件1),《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情况登记报备表》(附件2),并根据过问及干预、插手人员采用的表达方式,留存电话录音、电子信息、文字材料等相关证据。

对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七条本局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对所记录的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驻局纪检组报告。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八条本局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区分警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第九条全局各科所队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记录、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和保护,不得妨碍、限制、侵害记录、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记录、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驻局纪检组、督察大队、法制大队对记录、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违规泄露记录、报告人员相关情况的,应当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局警务督察、法制、信访和各业务警种应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发现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线索,要及时移交驻局纪检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驻局纪检组接到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报告或者移交的线索后,应当及时商同有关警种,审核认定属于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本局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驻局纪检组直接调查处理。

(二)上级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向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该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三)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移交有权管辖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四)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驻局纪检组对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通报。典型案例单独通报,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本局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局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报告或者调查处理过问及违规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局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利用记录、报告进行诬告陷害,构成违纪的,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授意实施上述违纪违法行为的,从严追究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驻局纪检组应当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和政工科,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驻局纪检组应当在每季度对上一季度局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记录、报告的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以及对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党委报告。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没有发生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情况的,应执行季度零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离退休人员违规过问及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适用本实施办法。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外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以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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